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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20年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該變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時間:2017-12-11 20:50:56 更新時間:2017-12-11 20:51:38   瀏覽次數:5140
因侵權糾紛對簿公堂,這在農業(yè)植物新品種界并不少見。育種家很鬧心,法庭也不省心。今年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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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侵權糾紛對簿公堂,這在農業(yè)植物新品種界并不少見。育種家很鬧心,法庭也不省心。

今年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20周年。20年來,我國植物品種申請量逐年增加,新品種、好品種不斷涌現。以農業(yè)植物新品種為例,截至2016年底,我國農業(yè)植物新品種權總申請量超過18000件,總授權量超過8000件。

然而,隨著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深入推進,傳統(tǒng)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愈加突出。“原始創(chuàng)新的保護不夠、授權速度慢、侵權品種的處罰力度弱是目前大家反映比較多的問題。”農業(yè)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坦言。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加快修訂《條例》是目前各界共同的聲音。記者近日獲悉,《條例》修改工作已經啟動。

好品種不斷涌現,但保護不易

根據《條例》,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fā)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而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今年4月,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研討會暨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頒布20周年座談會在北京召開。農業(yè)部科技發(fā)展中心副主任朱巖在會上介紹,我國授權品種中涌現出一批優(yōu)秀的水稻、玉米、小麥品種,尤其是推廣面積前十位的品種幾乎全部是授權品種。

《中國農業(y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指數報告(2017年)》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農業(y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指數為119.54%。其中申請量指數為120.98%,授權量指數為118.95%,維持年限指數為118.72%。

“申請量指數和授權量指數的增幅與2015年比較均有所回落,但維持年限指數增幅有較大幅度增加,表明農業(yè)知識產權正在從數量增加向量質同步改善發(fā)展。”中國農業(yè)科學院農業(yè)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宋敏研究員告訴記者。

而張延秋發(fā)現,自2011年我國頒布《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yè)發(fā)展的意見》以來,國內種子企業(yè)投資育種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年申請量已連續(xù)6年超過科研機構,平均年增長率在20%以上。

作為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的主體,對種子企業(yè)的保護將有利于農業(yè)科技的發(fā)展和農業(yè)知識產權的進步。

但在我國植物新品種侵權現象日益嚴重的背景下,種子企業(yè)新品種保護之路面臨內憂外患的困境,業(yè)界人士將其主要歸結為《條例》的落后。

1997年3月20日我國頒布《條例》,標志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建立。至今已實施了20年,“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整體上不符合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fā)展趨勢。”有種子企業(yè)人士說。

農業(yè)部玉米專家指導組組長、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趙久然研究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說到這一問題,同時他也提到了《條例》位階較低。

據了解,條例在我國只是行政法規(guī)的一種,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為管理某一領域的活動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位階低于法律。

新修訂的《種子法》將新品種保護單列一章,意味著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進入新階段。“但區(qū)區(qū)六條不足以系統(tǒng)呈現保護制度的框架,其條款的可操作性不強,難以切實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上述企業(yè)人士表示。

維權成本高、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缺乏協調統(tǒng)一、品種保護支撐體系不健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存在的諸多問題,讓育種界深感保護不易。

是保障農民還是育種家的利益?

1999年4月23日,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為第39個成員。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有1978年和1991年兩個文本,目前我國采用的還是1978年文本。

上述兩個文本在保護方式、國民待遇、必須或可以保護的植物屬和種、受保護的權利和范圍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之處,育種界更期待國家采用1991年文本。

中國農業(yè)科學院成果轉化局知識產權管理處處長張熠向記者分析,其中一部分內容可以理解為,1978年文本側重于對農民權益的保護,而1991年文本側重于對育種家權益的保護。這樣一來,對兩個文本的爭論就聚焦在到底是側重于保護農民權益還是育種家權益。

從事玉米育種的趙久然提到,通常所說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即1991年文本中的“依賴性派生品種”。和大多數育種家一樣,趙久然指出1978年文本并不利于原始創(chuàng)新。

“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等商業(yè)化應用時,需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因此,“實質性派生品種”強調保護原始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行業(yè)人士多次呼吁植物新品種保護加入1991年文本內容的重要原因。

盡管“實質性派生品種”曾經在新《種子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露臉,但并沒有出現在最終版的新《種子法》里。

北京金色農華種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海陽曾撰文指出,一方面,如果過分保護育種家而限制農民的權益,農民購買種子的成本就會增加,不僅影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新品種的推廣。

另一方面,如果過分保護農民而限制育種家的權益,農民在很多情況下無須購買種子、支付費用,育種家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和回報,自然會打擊育種行業(yè)的發(fā)展。

“當時采用1978年文本是可以理解的,那時對育種家的強保護并不利于生產。”張熠告訴記者。但當前,將兩者的利益達到一定程度平衡是問題的解決之道。

改革仍要推進,創(chuàng)新不能停止

加強立法,被看成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改革的必經之路,也是業(yè)界需要的“頂層設計”。

首先要協調統(tǒng)一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據介紹,我國目前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體系內部存在矛盾,《條例》與《專利法》《種子法》《刑法》之間沒有形成良好的補充和銜接。

王海陽舉例介紹,《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假冒授權品種,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刑法》規(guī)定中無法找到相應的罪名。據悉,《刑法》中唯獨對同屬于知識產權領域的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犯罪沒有規(guī)定。

相關問題需要時間來逐個解決,新《種子法》已經作出了嘗試。比如,在新《種子法》實施前,有學者指出《條例》和舊《種子法》對農民享受留種權的界定不同。而新《種子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guī)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不過,在趙久然看來,上述規(guī)定可能會帶來新問題,比如給了某些組織故意或惡意鉆法律空子的機會,出現變相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行為,“應當予以堅決打擊,依法予以處理”。

其實,針對目前各類侵權事件,育種家也很無奈。“維權成本高、難度大,耗時費神,也不太好追究,有那個時間還不如再去創(chuàng)新選育新的品種,只要能產生好的社會效應就可以了。”趙久然告訴記者。

事實上,我國種子保護起步較晚,育種研究和品種保護更晚。專家指出,鑒于涉種問題技術性強,與氣象、植保、土肥、遺傳生物等領域密切相關,除了用法律規(guī)范外,還需要相應的技術體系來支撐。

就測試技術體系而言,張延秋表示,要充分發(fā)揮現代科學技術的作用,特別是發(fā)揮分子檢測技術在新品種授權中的作用,通過新技術的應用來加快授權速度,同時加大侵權查處、處罰的力度。

據介紹,目前農業(yè)部在全國已經建成了一個測試總中心和27個測試分中心。“未來還將新建2個測試分中心、10個無性繁殖材料保存圃和28個多年生無性繁殖植物測試站,建成布局更為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測試能力全面的植物新品種DUS測試體系。”張延秋說。

相比于加快立法、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國家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高級科學家、云南省農業(yè)科學院研究員鄭泗軍更希望從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的意識上入手。

在鄭泗軍看來,我國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弱,更缺少對農業(yè)知識產權的了解。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工作,從小樹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只有綜合起來,“才能逐漸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勞動成果、尊重知識、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風氣。”鄭泗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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