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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公司十余畝名貴苗木遭強推,主張賠償近250萬,法院予以支持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時間:2022-02-12 23:32:03 更新時間:2022-02-12 23:33:18   瀏覽次數(shù):4130
案件簡介:福清市XXX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業(yè)務范圍是園林花卉培植。2008年3月,園林公司通過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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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簡介:

 

 

福清市XXX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業(yè)務范圍是園林花卉培植。2008年3月,園林公司通過與福清市××街道××村村民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幾十畝土地用來從事苗木花卉栽培經過多年的經營、管理,栽培的苗木花卉都已成材,園林公司的各項業(yè)務也走上正軌。

 

 

2018年6月,****項目建設需要,福清市政府組織對園林公司承租地塊進行征收。征收過程中,作為此次征收的組織實施單位**街道辦事處對苗木花卉的數(shù)量等情況進行了清點登記,并自行委托評估單位,對園林公司栽培的苗木花卉以及構筑物價值等資產進行評估,出具了評估報告書,認定上述資產價值為24萬余元。

 

 

園林公司認為該價格與資產實際價值嚴重不符,遂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但令人沒想到的是,市政府竟組織百余人來到園林公司承租地,使用挖掘機等機器設備將十皆是名貴品種園林苗木推平。該案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確認市政府強制遷移園林公司苗木的行為違法。由此,園林公司提起國家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福州市中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苗木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值為240余萬元。園林公司據此確定賠償請求。但,作為被告的福清市政府并不認可該評估報告,并主張“涉案苗木業(yè)不具有合法性,被告無需對苗木受損進行賠償。

 

 

法院觀點:

 

 

鑒定機構以本院提供的資料為依據,依據本院對委托事項的要求,采用市場法對原告苗木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未超范圍評估,鑒定結論明確。評估報告由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并加蓋印章,同時,鑒定機構加蓋公章,形成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原、被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上述兩份《評估報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福清市XXX園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元;

 

 

二、駁回福清市XXX園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評估鑒定費用*****元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負擔。

 

 

律師解讀: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是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主張財產損失的基本邏輯是:首先要證明財產的存在,然后再證明財產的價值。但是,在征收過程中,一旦發(fā)生強拆或者強推等強制性行為,就會造成財產的損毀,證據也隨之滅失,這也直接影響在賠償階段的舉證。所以,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征收過程中,要注意房屋、屋內物品等財產資料的收集、保存,為賠償做好準備工作。

 

 

對于征地、拆遷事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私信或者來電具體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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